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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党内学习制度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使党内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全院干警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治学习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应当把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党组理论中心组、党支部要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纪党规党法,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

第三条 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配合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政治部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党组落实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支部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理论中心组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第五条  理论学习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动全院干警大兴学习之风。

党组理论中心组、党支部每年年初按照院党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理论学习计划。党支部应当每年向院党组汇报理论学习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学习是全院党员学习的主要形式,由各支部书记或委员负责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可以吸收党外群众参加。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同时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第七条  党员个人自学是基本学习形式。全体党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讲党课,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九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条 党组理论中心组、党支部应建立学习档案,将学习计划、学习总结、学习记录、情况通报和发言提纲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应在每年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述职评议会上报告个人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政治部应当协助院党组和各支部及时购买理论书籍和录像资料,发放相关学习资料,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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