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予以公布:
2024年第一季度,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有情况填报33件。1月份填报8件,其中院领导填报2件,部门负责人填报4件。2月份填报5件,其中院领导填报3件,部门负责人填报2件。3月份填报20件,其中院领导填报3件,部门负责人填报6件。未出现干警违反“三个规定”等情况。
下一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持之以恒不断深入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持续坚持“逢问必录”,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最大程度消除检察人员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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