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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6月23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禁毒防线”典型案例,其中,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入选。


汪某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全链条打击 纠正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3次从被告人黄某兵处购买γ-羟丁酸原液各1瓶(未稀释,俗称“卡哇”),将其中2瓶原液分2次卖给被告人王某涛。汪某将剩余的1瓶γ-羟丁酸原液掺水稀释后,自行或指使聂某军、卢某刚、熊某鹏将稀释后的毒品进行贩卖,共计贩卖19次,其中,聂某军协助贩卖毒品5次,卢某刚协助贩卖毒品2次,熊某鹏协助贩卖毒品2次。被告人王某涛将从汪某处购得γ-羟丁酸原液稀释后贩卖9次。

汪某为逃避追查,于2021年8月20日、8月25日两次将收取的毒资共计1.4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转账给聂某军,指使聂某军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再通过银行卡取现的方式将毒资转化为现金。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某、聂某军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黄某兵、王某涛、卢某刚、熊某鹏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29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聂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判决作出后,汪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侦查。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围绕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涉案次数和金额等关键事实,精准介入为侦查机关高效查明毒品上下游犯罪网络、全链条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细致审查电子数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实汪某掩饰、隐瞒毒资毒赃的自洗钱事实;同时发现汪某向魏某强贩卖毒品、漏犯龚某岗涉嫌协助汪某贩卖毒品,以及魏某云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追加认定汪某贩卖毒品9次、自洗钱2次以及聂某军洗钱2次,依法追诉龚某岗,监督对魏某云立案。

2022年2月8日,魏某云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龚某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龚某岗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发现汪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的事实未被立案侦查,遂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24年1月,汪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四年三个月。

(三)强化监督意识,规范取证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证据取证问题,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梳理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共性问题,围绕如何实现毒品犯罪案件高效规范取证,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同堂培训,提升规范取证意识,推动类案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多、犯罪次数多的毒品案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游犯罪网络,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要注重对在案证据的甄别和审查,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确属遗漏犯罪事实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要坚持“一案双查”,针对为了掩饰、隐瞒毒品所得,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套现“洗白”的行为,要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全方位惩治毒品犯罪。对共性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源头保证毒品案件质量。


原文查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禁毒防线”典型案例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保持对毒品犯罪的凌厉攻势,筑牢禁毒防线,守护一方净土!

守/护/绿/色/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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