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妥善保管消费合同、支付记录、宣传广告和商家信息等凭证;
可通过购物平台、客服电话等方式与商家协商,要求其继续履约或者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
可拨打12315热线或者登录12315官方网站反映问题;
可向当地市场监管或质检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权;
如果发现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举报。
消费维权不止“315”,检察守护相伴“365”。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与您携手守护消费权益,让广大群众安心消费、放心维权!
(以上配图为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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