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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特辑】文明祭扫寄哀思 法治护航不越线
时间:2026-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INGMING

QING MING JIE

春雨清明湿杏花

小山明灭柳烟斜








杏花微雨话清明

清明是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传统节日,更是倡导文明、守护法治的重要节点。为引导安全、文明、守法祭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特此发布清明祭扫法治提醒,倡文明新风、明法律红线,让哀思更纯粹、祭扫更安全








清明期间,以下这些风险情形可要加倍注意,小心应对,稍不留心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风险情形一:在禁火区、山林、墓地烧纸、焚香、放鞭炮,过失引发火灾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风险情形二:侮辱、诽谤英烈,损毁纪念设施,歪曲、丑化英烈事迹与精神。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风险情形三:以“超度”“消灾”“风水改运”等封建迷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涉案金额较小或情节较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以盗窃、诈骗等行为侵犯他人财物,可处5-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

缅怀先人,重在心意、不在形式;

文明祭扫,贵在守法、不在陋习。

让我们以绿色、安全、文明、法治的方式追思故人,让清明更“清明”,让平安常相伴。








END

(以上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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