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业务检察官权力清单
下列事项,检察长授权由检察官决定:
(一)退回补充侦查;
(二)自行补充侦查;
(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四)排除非法证据;
(五)对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六)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七)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说明;
(八)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
(九)对犯罪嫌疑人维持原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维持原强制措施;
(十)对除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外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追加事实、罪名或追加被告、改变案件定性、减少原认定的事实或者减少罪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提起公诉,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
(十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外);
(十二)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十三)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十四)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五)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一)改变管辖;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
(三)对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审查起诉中追加事实、罪名或追加被告、改变案件定性、减少原认定的事实或者减少罪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提起公诉,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
(四)不起诉、撤回起诉;
(五)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决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六)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七)向有关机关(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八)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检察长提交审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提请上级检察院复议的案件;
(三)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法律适用的案件;
(四)依照规定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办案组织形式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推动本院办案组织形式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试行)》、《试点检察院办案组织形式设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案组织是指各业务部门按照履行司法办案职能需要,采取的承办案件及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办案组织形式分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
检察官办案组以相对固定设置为主,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各业务部门也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或者案件来源等设立专门办案组织,履行司法办案职责。
根据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经检察长决定,可以跨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办案组,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办案组内的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和安排,可以作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参加其他办案组的办案工作,也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独任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和安排,也可以作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参加办案组的办案工作。
第五条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原则上,1名独任检察官可配备1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检察官助理;1个办案组可配备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和1名以上书记员;2名检察官可配备1名书记员。
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人员结构和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统筹安排,提出建议,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临时组合。
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办案工作需要进行指派,经检察长审批,参与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工作。
第六条 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或者由检察长根据检察官的工作阅历、办案水平、综合素能等情况指定。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参加办案组的,直接担任办案组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办案组的,由职务最高的担任办案组主任检察官。
第七条 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授权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对承办案件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主任检察官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授权履行司法办案职责外,负责对本组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组内成员的管理。
第八条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和安排下,协助检察官履行司法办案职责。
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和安排下,完成司法办案过程中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任务。
检察技术人员根据检察官的安排,履行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技术取证、检察鉴定、文证审查、技术服务等工作职责。
司法警察根据检察官的安排,履行保护职务犯罪案件现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协助追捕、参与搜查、提押看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办案检察人员安全等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办案组设置
第一办案组:
员额检察官:郭菁
检察官助理:李博
第二办案组:
员额检察官:汤莉
检察官助理:张建太
第三办案组:
员额检察官:黄腾平
检察官助理:邓文龙
第四办案组:
员额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陈春阳
第五办案组
员额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