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日期起至2025年11月中旬前进行集中征集,此后捐赠通道持续开放,常年有效。
(一)全县检察干警(包括在职、离退休、转隶、调离的检察人员);
(二)曾经在我院学习、实习、工作过的人员及家属;
(三)关心和支持昌南检察事业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
新中国成立以前,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各个历史阶段与检察机关履职相关的物品、资料等。
1.文件文档,自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来开展的重大活动相关文件资料。
2.院史变迁的照片。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挂有检察院及内设机构牌子的照片;历任检察长个人信息及照片、图文、音视频资料;各种集体合照,原公诉、批捕、自侦、预防、民行、控申等办公场所的照片,以及公诉人出庭、提审、执行法律监督等具有历史意义的照片。
3.各时期的相关证件及物品。工作证、各种重大活动的邀请函、人大参会证等;反映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各个历史时期重要活动、获奖荣誉、工作学习的相关照片、影音资料或文字材料;带有院名印记的物品、印刷品、徽章、印章、票据等;各历史阶段的院刊、简报、会议记录等;撰写、编著、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物、工作笔记或日记、手稿及信函等。
4.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及社会各界人士视察南昌县检察工作、参加各种活动留下的照片、图片、影像、文字、书画、题词、签字、笔记、文集等。
5.上级检察院或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南昌县检察工作重大事件、办理的重要案件、先进事迹、创新亮点、工作经验等的报纸、文件、刊物或照片。
6.检察干警在不同时期获得的各种荣誉的聘书、奖状、奖章、奖杯、绶带、任命书、委任状等,以及相关的纪念品、邮票、照片、音像制品等。
7.能够反映检察干警在不同时期工作、办案的实物。如老式电话机,BP机,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鉴定仪器、度量仪器及其他用于检察办案的通讯及技术设备;打字机,传真机,铅印机、油印机等印刷机,老式计算机,装订机等办公用品;
8.能够反映干警学习和生活情况,具有历史价值、时代特征或纪念意义的老式暖壶、茶缸、杯子、钢笔、笔记本、公文包等生活类用品,以及老式自行车、老式办案摩托车、老式汽车照片等交通工具。
9.各时期的衣帽、服装、肩章、帽徽、领徽、领带、领带夹、腰带等。
10.其他反映检察工作变化或具有标志性的实物。
我院本着自愿原则,以捐赠、代存、复制三种方式对历史资料及实物进行收集。对于无偿捐赠物品的个人和集体,我院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在陈列展品上署名;确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物品,收藏者不愿捐赠的,可通过无偿代存、借展,物品所有权不变;对珍贵的档案资料,如本人无法捐赠、出让、代存的,经协商后对原件进行翻拍、复制。
1.所征集的照片、荣誉、实物等要求内容真实,同时附有相应文字说明,注明相关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姓名、背景、名称、功用等。
2.照片清晰,老照片和实物原件或翻拍皆可,尺寸不限。
联络部门: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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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