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到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①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②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环境案件类型。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对食品药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3.英烈权益保护领域 依法提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更大的意义在于推动英烈权益依法保护力的形成,助力英烈权益保护“铜墙铁壁”的构建,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捍卫英烈权益、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风尚。英烈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公益诉讼办理流程 1.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 2.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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