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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
时间:2026-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以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为核心,紧扣县(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先后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优秀集体”“全省‘检护民生’优秀品牌”12项集体荣誉,27人(次)获评“全省检察侦查业务能手”“全省行政检察业务能手”“全市检察侦查业务标兵”“全市公诉能手”“南昌市先进工作者”1件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案例3件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1名干警入选“全省民事检察人才库”

一、聚力服务大局,护航县(区)高质量发展新程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按照县委提出的“七张答卷”要求,努力为大局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在维护平安稳定中尽心尽力。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推进平安昌南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批准逮捕607人,提起公诉1045人。坚持严的震慑不动摇,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11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类犯罪347人,黄赌毒犯罪180人。积极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快审快诉阿联酋、缅甸、柬埔寨等境外遣返人员96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办理的“汪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入选全省典型案例办理的“徐某某等人伪造货币、持有、使用假币、洗钱案”受到省检察院通报表扬

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谋深谋实。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提起公诉69人。紧盯企业内部贪腐等问题,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14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南’事有我”服务团队精准对接企业需求,8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提示等服务100余次。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针对某法院法官胡某军违法冻结、扣划案外人某公司400万元资金一案,以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4人,助力保护创新和发展。

在助推县域社会治理中见行见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不批准逮捕329人、不起诉265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4.6%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增进和谐。针对轻罪案件占比持续上升趋势,全力推行“简案快办”,依托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中心,分流简案135件,平均办案时长缩减30%,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探索推行“‘南’检和风”工作法,办理信访案件134件,倾心化解群众“法结”“心结”,对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转交以及主动发现的36件信访线索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化解,均已息诉罢访。在依法办案同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效能,针对校园餐管理、消防设备销售、酒店住宿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等漏洞,制发检察建议6份,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完善制度、加强约束监管。

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严查严办。进一步密切监检衔接,做实提前介入,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3人,已起诉1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人。认真执行《关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向县纪委监委通报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信息35条。严惩涉军类职务犯罪,通过涉军类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我院拥军检察工作室办理全省首例部队监委移送的涉军类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受到部队纪委监委的高度肯定。积极履行检察侦查职责,认真落实“依法稳慎,务必搞准”总体要求,立案侦查“肖某涉嫌徇私枉法案”等案件5件,其中科级干部3人,立案数占全市的50%,位居全省基层院前列

二、厚植司法为民,描绘民生福祉暖心画卷

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如我在诉”,认真办好各项检察为民实事。

用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头等大事”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全年共办理涉民生类案件128件。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办理各类环境资源类犯罪27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整治等重点,同向发力助推整改销号。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7件,开展公益诉讼监督5件,让老百姓“吃得放心”。聚焦消防安全,针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协同行政部门整治问题点位30余个,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全”。聚焦医保基金安全,与县纪委监委、医保局等9家单位联合印发专项整治方案,对一起21人涉医保基金诈骗案件依法严惩,守护好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聚焦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双下降”目标,落实案前预防、案中关怀、案后帮教,形成预防管控、宣传教育、关怀帮教合力,受理审查起诉的两类犯罪同比分别下降13.4%5%。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28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成功帮教12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和社会。持续打造“小莲蓬”未检工作品牌,常态化落实法治副校长进校园,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防毒品”“防溺水”“防性侵”等主题法治宣传活动45次,相关工作被《检察日报》报道。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在“南昌县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设立“小莲蓬未检工作室”,进一步拓展“小莲蓬”护“未”的积极成效。联合卫健委、教体局等部门积极推进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某医院医生在接诊一名怀孕未成年人后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为发现并查获犯罪分子提供了关键线索,我院联合卫健部门及时对该医生予以表扬。

暖心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致力弱有所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依法支持起诉8件,为弱势群体“撑腰”。致力劳有所得,与工会、法院、人社等部门通力合作,织密劳动者薪资权益“保护网”,帮助农民工追回40余万元“血汗钱”。致力困有所助,办理“岳某某司法救助案”等案件2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50余万元。致力军有所护,坚决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办理的“万某某交通肇事案”在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线上“拥军检察e站”初见成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优秀品牌,通过该平台受理的一起海南省驻军部队官兵线索,实现了跨省拥军法律服务的高效衔接。

三、强化法律监督,推动四大检察提质增效

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不断促进严格执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持续加强。紧扣“两个回归”要求,持续落实和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开展案件会商12次,提前介入案件32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8件,纠正漏捕漏诉16人,对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71件。积极开展刑事“挂案”清理专项行动,会同公安机关排查刑事“挂案”198件,已清理188件,清理率位居全省基层院前列。构建“听庭+评议+提升”机制,自行组织听庭评议7场(次),办理的“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庭评议,受到评议组一致肯定,并获评“全省优秀审查报告”。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依法变更强制措施13人,核实清理判处实刑未收监执行13人,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25人,坚决防止“该押不押”“当放不放”。

民事行政检察全面深化。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0件。围绕送达不规范与破产企业信息上网公布不规范等问题开展类案监督,以程序合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与法院协作联动,办理“监督法院恢复执行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8件,共促提升执行监督实效。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案件233件,同比上升26.9%。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116份均获采纳。其中“吴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着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培养,选派3名干警参加全市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一人获评“标兵”,二人获评“能手”

公益诉讼检察更加精准。牢固树立质效优先导向,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5件,位居全市第一。赣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办理成效突出,在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发言。依托“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排查重点水域,督促相关问题及时整治。在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共同推进“守护文化瑰宝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先后3次围绕抗战遗址、古建筑牌坊、传统古村落保护等开展调研,共同解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坚持以保护“高等级不可移动文物、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为重点,立案7件,其中“督促保护抗战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四、狠抓队伍建设,锻造堪当重任南检铁军

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体推进综合素养、能力作风建设,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始终筑牢政治忠诚。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集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突出问题,一体推进“学查改”工作,引导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16次,聚焦上级部署谋划推进重点工作12项,努力做到“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推进党建与业务双融双促,抓实“三联三亮三服务”活动,打造“党建+检察侦查”“党建+拥军检察”等品牌,发挥党建激励、示范、引领作用,院机关第二党支部获评“四强”党支部。

持续强化检察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三个管理”,确保检察权高效运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司法办案质效把控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法》,通过“‘南’榜点睛”,定期公开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事)例,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狠抓执行力提升,建立“重点任务”跟踪机制,督办各类案(事)件23项。严格落实“一取消三不再”之后的高质效办案要求,对已办结案件评查率达到100%,以“每案必检”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积极推进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运用法律监督模型86个,成案119件,居全市第一。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在全市率先引入“简案文书大师”系统,参与办案113件,AI辅助生成文书157份,确保准确同时大幅提升效率,有效实现数据赋能与检察效能“双效并蓄”。

着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实施“青蓝工程”,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选派人员参与办理中管省(部)级干部、省管市(厅)级干部违法案件等方式,不断提升干警的专业素能。同时,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组织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率先探索异地调用检察官办案实践。充分发挥调研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形成浓厚氛围,2篇征文分别荣获全国一等奖三等奖《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立项全省检察机关重点课题。坚持实战实训,通过“昌南论检”讲堂、“‘南’检青声”“‘南’案小组”等形式,持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坚决扛牢抓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狠抓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调配合,落实定期会商机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全部邀请列席监督。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通过约谈提醒、廉政谈话、政治家访等形式,筑牢全面从严治检防线。把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全年共记录报告88件,“有问必录”逐步成为常态。全力配合市委第一巡察组提级巡察工作,针对反馈的13个方面49个具体问题,制定165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部门,不折不扣抓好整改工作。

五、坚持阳光司法,强化监督制约促规范履职

牢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形成“开门纳谏严监督”的检察自觉。

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做实向代表主动报告工作,走访全国、省、市、县四级代表400余人(次),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00余人(次),定期寄送《检察日报》和《检察联络专刊》,让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检察、监督检察。持续加强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的衔接联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人大及其常委会涉及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不断加强履职制约。认真落实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扎实开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以有力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司法。深化落实公检法司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3次,召开检律会商联席会2次,高效服务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600余人(次)。强化检察环节听证工作,建立由高校学者、基层组织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听证员人才库,召开听证141件(次),实现“十大业务”听证全覆盖。

持续推进检务公开。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805条,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信息548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聚焦反诈骗、防范毒品等方面内容,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册,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累计100余次,努力提升检察工作知晓率和满意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各位代表,县人民检察院一年来工作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县委、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的我县检察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案件质量和效果仍有待提升;二是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不丰富,方式仍有待优化;三是对新形势新问题,检察队伍力量有待充实,素质能力还有差距。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努力推动解决。

2026年工作打算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为加快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昌南新篇章提供检察保障。

一是以高标准政治建设强贡献,努力为大局服务。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筑牢检察干警忠诚之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在助力打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美丽宜居生态环境上发力,以高水平履职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

二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固根本,努力为人民司法。着眼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实实在在办好司法救助、支持起诉、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等为民实事。围绕食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教育、乡村振兴等重点民生领域和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监督办案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以高质量法律监督稳预期,努力为法治担当。持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监督,加大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力度,强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突出公益诉讼“可诉性”标准,提升检察侦查质效,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是以高素质队伍建设育人才,努力为发展赋能。全面推进“人才强检”,提升队伍的政治能力、抓落实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实巡察整改,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严管与厚爱结合,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各项规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昌南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围绕南昌县检察工作“立潮头、站前列”的目标,努力为加快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昌南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①检察“大管理”格局: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实现立足全院全员的管理主体全方位,涵盖检察工作方方面面的管理内容全领域,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的管理过程全流程,加强和优化检察管理的战略性谋划。

②“南”事有我:是县人民检察院富有特色的“南”字系列工作举措之一,包括“南”事有我、“南”检和风、“南”榜点睛、“南”检青声。“‘南’事有我”是指组建专业服务团,立足办案并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南’检和风”是指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信访工作格局,将信访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如和风般化解群众心结,解决群众困难;“‘南’榜点睛”是指通过定期公示正反两个方面案(事)例,构建严密的内控机制,强化检察管理;“‘南’检青声”是指依托“青蓝工程”,加强年轻干警的培养,通过定期举办青年干警沙龙等活动,提升干警综合素能,发出检察“好声音”。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违规异地执法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部门超越法定管辖权限或地域范围,未履行必要程序或出于不当目的跨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趋利性执法司法指执法或司法机关以谋取经济利益、完成考核指标或追求政绩为目标,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性要求的执法司法行为。

双下降: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呈上升趋势、低龄化特征凸显,且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犯罪持续高发,中央要求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与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数量同步下降”,以期减少未成年人涉罪与受侵害风险。

两个回归: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准确把握刑事检察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⑥刑事“挂案”:是指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既未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如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判决等),又长期停滞不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的现象,这既对公民个人造成了权利侵害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⑦行刑反向衔接: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协调向行政主管机关发送检察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⑧三个管理: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检察管理理念,即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侧重宏观层面,突出分析研判、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的功能。案件管理侧重中观层面,是对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的监督管理。质量管理侧重微观层面,主要针对个案质量的微观管理、具体把控。

⑨一取消三不再:为落实党中央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要指示精神,纠正检察管理中的不当考核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即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⑩“简案文书大师”系统:是县人民检察院引入的智能化辅助案件办理系统,在办案人员将侦查机关提供的电子卷宗上传之后,该系统可以自主识别卷宗材料类别并进行数据抓取,随后按照规范化模板生成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目前已经应用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四类罪名案件。下一步,还将继续拓展应用范围。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⑴汪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2021年,汪某多次贩卖γ-羟丁酸并指使他人协助贩卖,还指使他人转移毒资实施自洗钱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证据审查分析、自行补充侦查等,追加认定贩卖毒品犯罪事实9起、洗钱犯罪事实2起、立案监督2人、追加起诉1人,实现了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毒品及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20256月,该案入选江西省检察机关“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禁毒防线”典型案例。

⑵徐某某等人伪造货币、持有、使用假币、洗钱案:2016年至2024年,徐某某等人通过网络购置相关工具,伪造了大量10元、20元、50元、100元面值货币,在南昌县等地菜市场向老年人摊贩换钱或买菜,将假币换成真币,并指使他人转移赃款,“洗白”犯罪所得。徐某某等人分别因犯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该案资金流转方式非常隐蔽,检察机关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指导侦查方向,夯实证据基础,最终实现了伪造货币案“制-用-洗”的全过程打击。

⑶肖某涉嫌徇私枉法案:20254月,我院在办理游某某、朱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时,发现我县某派出所辅警肖某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经查,肖某利用自己身份,收受钱财,多次为游某某、朱某某等人通风报信,为其开设赌场提供保护,导致民警多次出警都未查获该赌场。在审查逮捕期间,刑检部门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检察侦查部门,后我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肖某立案侦查。

⑷岳某某司法救助案:我院在提前介入李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李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将家中的唯一劳动力即其父亲杀死,其母亲岳某某务农,弟弟大学在读。了解到该案被害人家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经法定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7.1万元,有效实现了救急救困。

⑸万某某交通肇事案:20246月,万某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南昌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碰撞在车行道的行人黄某某、韦某(二人系现役军人),造成韦某轻伤二级,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韦某承担次要责任。该案刑事部分经审判并生效,民事赔偿也已执行到位。

⑹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1年张某通过网络协商、快递发货等方式向他人销售某知名品牌的手表990只,但经鉴定该批手表系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手表。本院依法于2025年对该案提起公诉,并主动报送本案参加最高检听庭评议活动。该案作为首例最高检听庭评议案件,还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专家旁听案件并参与评议,庭审推动被告人认罪服法,公诉人出庭规范性及庭审效果得到高度肯定,该案审查报告获评江西省优秀审查报告三等奖。公诉案件听庭评议成为检察机关检验公诉人素养、锻炼队伍能力、展示检察形象的重要途径。

⑺监督法院恢复执行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256月,我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本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之前先扣划一般保证人存款的问题。同时,申请执行人朱某是某区法院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朱某通过在本案中与被执行人樊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达到逃避某区法院执行案件履行义务的目的。本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南昌县法院后,南昌县法院已将朱某财产线索移送某区法院处理。

⑻吴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202312月,我院在办理吴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时,发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我院向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后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自愿购买240000尾鱼苗,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的在场监督下投放至南昌县某禁捕天然水域。

⑼督促保护抗战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20255月,我院在开展“守护文化瑰宝”主题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中发现三处抗战遗址年久失修、日常管护不到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协同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并及时跟进监督,推动抗战遗址有效保护和活化利用。

附件3

部分工作图示

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民事检察。一体推进民事裁判、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做实民事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

行政检察。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不断拓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领域,传统领域办案精准立案、规范办案、提质提效,新领域办案做大做强。

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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